泰国旅游溺水身亡,泰国旅游溺水身亡***
如何看待七旬老人在泰国下海游泳不幸溺亡,***仅判旅行社承担两成责任?
我们应当考虑直接因果,或者说主要因素即关键……所说的1234都是平行因素,都不是事故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法律支持这样的逻辑,即没有水就不会溺亡,不买机票就不会出国,不出国就不会沟通不畅,我们就没有社会化分工了。旅行社有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个人认为***判决较为公证。
事实概述
2017年1月27日,张老先生与其老伴、女儿和外孙女一家四口由某旅行社带团出境赴泰国曼谷、芭提雅旅游。
2017年1月29日游程期间,旅行社领队在车上统计次日赴芭提雅金沙岛海滩的游客人数,张老先生夫妇考虑自身年龄大不适合岛上活动项目,提出不去金沙岛,对此旅行社领队未当场作具体安排。
第二天早晨,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左右到场,旅行社领队未到,后领队通过电话表示,如果张老先生夫妇不去***岛则无法进行其他安排,于是张老先生夫妇跟随团队一起乘坐快艇到***岛游玩。
当日11时许,张老先生在***岛海滩边的海域游泳时发生溺水,经当地救援人员现场急救后仍不幸身亡,后旅行社协助张家人在泰国办理了善后手续。痛失亲人的张家人认为应该有人为此事负责,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认为
***认为:本案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指派的领队未陪同团队进行***岛游程,违反旅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领队事发前一天在车上及次日行程开始前均未告知张老先生夫妇不去***岛可以留在酒店的安排,且被告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造成张老先生夫妇上岛前无法与被告方进行有效沟通,这些过错与张老先生最终下海游泳并且溺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老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风险防控义务,但他却没有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作出合理判断,最终选择下海游泳,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可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再者,案件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老先生死亡存在救助不力的因素,因此被告方领队未陪同团队上岛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及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旅行社承担20%赔偿责任。
个人观点:
通过新闻至少可以知晓如下事实:
- 1、在领队提议上岛行程时,死者因为自身身体情况已经明示不予考虑;
- 2、在死者明示后,旅行社领队却答复如果不去无法安排;
- 3、旅行社领队未到场,地接迟到45分钟,导致死者无法与旅行带队人员进行沟通;
- 4、最终溺水身亡。
为什么中国人老是在泰国游玩溺水?
在这些溺水而亡的案例中,有的是由于泰国有关旅游人员操作失误或天气恶劣造成的事故。但也有一部分则是国人不听劝阻或无视危险,硬要下海游玩而遭遇不测。
有些跟团的国人,行程中包括潜水或下海的内容。不过,人家都有说明,遇到天气不好时,旅行社有权取消行程,有些已经发生的费用,如乘坐快艇到达某个离岛,但忽然天气不好,要求游客不要下海,当然快艇的费用是不退的。有人怕吃亏,觉得不下海就不合算了,这时硬要下海,这种造成的伤亡,人家是不赔的。
还有些自由行的国人,到海滩后,无视海滩上的红色旗子,这种红色旗子表示不准下海,海滩上也没有救生员值班。如果这时下海就会风险很大,遇险到得到救助的时间得不到保证。
总之,除了天灾,有些无视规定而造成的伤亡无法得到大家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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