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死亡的人,跟团旅游死亡的人叫什么
- 中国旅游团在美翻车,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大巴系货车改装,低价团常用,你怎么看?
- 中国旅游团在美遇车祸致4死,游客中6人来自浙江,1名温州女子身亡;调查称司机没有酒驾, 你怎么看?
- 导游如果未与旅行社签正式劳动合同,但在带团期间发生意外死亡,能否判定为因工死亡?
中国旅游团在美翻车,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大巴系货车改装,低价团常用,你怎么看?
说是改装车不安全,还拉上低价团说事,稍有常识的汽车爱好者,都清楚客车制造的底盘其实没有卡车或客车之分,只是用于客车时在改装过程中以人为本舒适性会更好,用于其他用途时会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改装,关于低价团,在用车成本上几乎没有区别,性能越好接待公司越省钱,省油少维修还跑得快,因为在美国人工成本是占比最多的,所以低价跟车子没关系。另外大家也没必要发泄情绪,去哪旅游是各人所好,更不该再兴灾乐祸,死者为大,应该得到尊重。
首先希望已故的人在天堂没有***,现在人们生活水平都提高了,出去走走其实也不错,但是还是要注意人生安全,尽量先了解当地的一些情况在做决定,祖国风景无限好,还是多去看看我们祖国山山水水吧……
感谢邀请,公平的说,这个和低价团的关系不大,当然,当今的旅游市场低价团是有。
第二个说到美国法律,美国对汽车改装是相当的苛刻的,并非路边一辆拖拉机拉出来就可以改装后上路。
第三个,出了交通事故后,在官方未进行正式公布前,就会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希望尊重死者。
感谢悟空邀请回答问题
首先对在事故中去世的4人默哀,对他们的家人表示同情和慰问。对在事故中受伤的旅客表示安慰,如果需要帮助,我义不容辞。
在这样一个国度里,居然出现了用货车改装大巴车的事情,我只能报以摇头和遗憾。
说说我的观点:
近几年随着境外旅游热的兴起,许多人走出国门,也想领略一下异域的风景,这无可非议。也可以大力提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人有能力和金钱到国外旅游,说明我们已经不是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大街上看到老外,就像看外星人一样稀奇。
现在我国随处都可以看到外国人,大家都习以为常了。而我们国力、财力、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走出国门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情了。
国内组织境外旅游的公司也很多,因为大多数人的外语水平不高,所以境外旅游自由行的比较少,大多数人选择了报团旅游。旅游公司提供翻译、导游,甚至还提供了护照的办理等。
但是现在有许多旅游公司与境外旅游公司互相勾结,昧着良心,为了赚黑钱,降低旅游成本,提高旅游收益。
作为我们旅游的个体来说,一定要睁大眼睛,别听一些旅游公司说的天花乱坠,最后被坑了,甚至像这次,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好多人都是第一次走出国门,没有任何经验。可以说,眼一抹黑,到底谁好谁劣,自己根本没有标准,没有衡量的尺度。说实话,我到目前,从来没有到境外旅游过,连护照如何办理都不知道。
中国旅游团在美遇***致4死,游客中6人来自浙江,1名温州女子身亡;调查称司机没有酒驾, 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这个事故我一直在跟踪,两个问题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一是司机是新手,第一次上路营运,路况不熟,车辆性能不熟,有超速嫌疑,遇弯道操作失误引发事故。二是车辆由货车改装而成,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是不允许的,合法性值得质疑,这辆车改装成客车是有瑕疵的,翻车过程中车厢顶部完全没有承重牢固度,车窗立柱太单薄,车厢没有了空间,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引发群死群伤。
提一个建议,美国道路交通设施主要考虑的是小型客车的安全,由于整个社会大型客车使用的少,尤其是长途使用的更少,这方面管理人员不够也不专业,去美国旅游尽量使用小型或中型客车,避免乘坐大型客车,团队人数多也应分车用中小型客车,虽然费用贵一点,但安全是有保障的。
导游如果未与旅行社签正式劳动合同,但在带团期间发生意外死亡,能否判定为因工死亡?
谢谢@yqy的邀请。
当然可以判定为因工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判断的标准为上班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导游是在带团期间,属于上班时间,只要不是刑事案件都可以认定的。
至于有没有劳动合同,有当然更好,没有的话,可以用工卡、出勤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是必须的项目。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虽然没有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只要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如果单位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而伤亡方又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则可以按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索赔。
导游在带团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不一定认可为工伤死亡,这里面的认定比较复杂。举个例子来说明,前几年,某产的毒气管道维修工,在修理管道时,五人中,中毒死亡二人,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是违规操作,就没有按照工伤死亡认定赔偿。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为工伤死亡,赔偿金额由谁负责,也有很多麻烦的条件:什么导游证,临时导游委托材料,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工作时间,地点,等许多意想不到的借口。
最害怕的是旅游公司不承认与导游存在聘用,或者委托关系。
虽然签署劳动合同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但是,这不是唯一的依据。
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但是若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导游的确是为旅行社提供服务,那么,其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就属于工伤范围,旅行社应该为此负责。
特别强调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同,千万不要混淆。此事中,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劳务关系的处理只能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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