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国游客溺水
4名中国女游客泰国溺水,疑无视警告,怎么看她们的行为?
要我认为是素质问题,看待这个问题不要把重点放在中国两字上,只就***本身而言就是个人素质,素质最本质的要素是遵守游戏规则,走到哪儿遵守哪儿的游戏规则,不要因为自己的愚蠢而浪费别人的时间和社会的公共***,希望有关部门提高违规的处罚力度,就像部次事故让落水者承担施救费用和相应罚款。以后会越来越少这种情况
生命是自己的,如果你自己不好好珍惜别人也没有办法,中国人民一直以来就有不屈的精神,征服各种事情,但是你们想征服海浪?为什么不在安全区域去征服?
如果你们一不小心出现意外,你想过你们父母的感受?冒着高强度的海浪?真有点病态!
我希望各位出去游玩的时候,在领略秀丽风光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生命安全!安全第一!
中国游客和老外游客有何分別?除了外表外,最明显的是外地人守法,守规矩,服从规则,尊重地方,尊重紀律,尊重事物。而中国游客呢?大家明的,我亦唔想讲。四名女仕不理他人所说,无视掛了红旗,不尊重海龙王,找死。
华夏民族自古以来都有不屈的精神,斗天、斗地、斗自己。总认为有约来有限制就是失去了自由、自我,总想着我行我素才是好的,因此就会有人把‘’警告‘’无视了。然后就出现了在野生公园被虎咬了,在海边溺水了……,其实这都是招骂的无谓的牺牲。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还是放下不羁做个有公共道德的人吧,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
如何看待七旬老人在泰国下海游泳不幸溺亡,***仅判旅行社承担两成责任?
我们应当考虑直接因果,或者说主要因素即关键……所说的1234都是平行因素,都不是事故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法律支持这样的逻辑,即没有水就不会溺亡,不买机票就不会出国,不出国就不会沟通不畅,我们就没有社会化分工了。旅行社有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个人认为***判决较为公证。
事实概述
2017年1月27日,张老先生与其老伴、女儿和外孙女一家四口由某旅行社带团出境赴泰国曼谷、芭提雅旅游。
2017年1月29日游程期间,旅行社领队在车上统计次日赴芭提雅金沙岛海滩的游客人数,张老先生夫妇考虑自身年龄大不适合岛上活动项目,提出不去***岛,对此旅行社领队未当场作具体安排。
第二天早晨,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左右到场,旅行社领队未到,后领队通过电话表示,如果张老先生夫妇不去***岛则无法进行其他安排,于是张老先生夫妇跟随团队一起乘坐快艇到***岛游玩。
当日11时许,张老先生在***岛海滩边的海域游泳时发生溺水,经当地救援人员现场急救后仍不幸身亡,后旅行社协助张家人在泰国办理了善后手续。痛失亲人的张家人认为应该有人为此事负责,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认为
***认为:本案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指派的领队未陪同团队进行***岛游程,违反旅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领队事发前一天在车上及次日行程开始前均未告知张老先生夫妇不去***岛可以留在酒店的安排,且被告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造成张老先生夫妇上岛前无法与被告方进行有效沟通,这些过错与张老先生最终下海游泳并且溺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老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风险防控义务,但他却没有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作出合理判断,最终选择下海游泳,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可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再者,案件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老先生死亡存在救助不力的因素,因此被告方领队未陪同团队上岛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及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旅行社承担20%赔偿责任。
个人观点:
通过新闻至少可以知晓如下事实:
- 1、在领队提议上岛行程时,死者因为自身身体情况已经明示不予考虑;
- 2、在死者明示后,旅行社领队却答复如果不去无法安排;
- 3、旅行社领队未到场,地接迟到45分钟,导致死者无法与旅行带队人员进行沟通;
- 4、最终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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